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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等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祝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隐瞒身体疾病,导致申请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被申请人谎报年龄和财产状况,不履行保证书及婚约协议,存在骗婚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祝某于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处方、照片不属于新证据。结合祝某与刘某的恋爱、共同生活情况及涉案转账款项的明确备注,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彩礼性质,并无不当。周某、祝某否定涉案转账为彩礼,但对己方所述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祝某与刘某并未进行结婚登记,现刘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时间、彩礼数额等情况,依法酌情判令周某、祝某予以返还的金钱数额亦无不当。祝某以刘某隐瞒重大疾病、年龄财产状况等,存在骗婚行为,致使祝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由申请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祝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齐 菲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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