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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某与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通,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

法定代表人:杜生,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祥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六所(以下简称东城环卫六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某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祥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为:(一)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祥某与东城环卫六所间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应予以实体审查。(二)司法实践中,亦将“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三)东城环卫六所在一审过程中还持有祥某的人事档案,足以证明其未履行转移档案的法定义务,应对此给祥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祥某依法申请再审。

东城环卫六所提交意见称,(一)祥某与东城环卫六所之间属于人事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二)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先案例并不当然适用于在后案例。(三)目前档案在东城环卫六所处,祥某拒绝领取。(四)祥某主张补办医保以及退休证,进而又要求承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医疗损失、养老金损失,属于诉讼请求不明。其次,东城环卫六所并没有为其补办医保卡及退休证的义务及责任,该主张与东城环卫六所无关。(五)祥某主张寻找档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六)祥某自1985年辞职,对于档案有关争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法院驳回祥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东城环卫六所为事业单位法人,结合《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认定祥某与东城环卫六所之间系人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祥某提出的补办档案、医保卡、退休证等主张,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驳回祥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祥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祥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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