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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孙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历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经营权转让合约》的签订主体、合同履行及无权代理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徐扬、孙雪均无权代表我方对外出具文件,无权代表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过错;4、我方对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没有采取放任态度;(二)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认定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判令我方向被申请人退还经营权转让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刘某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扬以昊瑞公司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该合同加盖有编号1101080555662的昊瑞公司彩印公章印鉴。此前,昊瑞公司均使用该公章印鉴签约,甚至在该公章注销后,仍然使用该印鉴彩印文本签约,合同效力已经法院予以认定。同期《经营权转让合约》中部分文本落款加盖了孙雪人名章,孙雪于2016年4月2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昊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有权代表昊瑞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徐扬代理行为中使用的合同文本、公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加盖人名章均具备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经营权转让合约》转让方为昊瑞公司,本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经营权转让合约》对被申请人及昊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昊瑞公司未向被申请人交付涉租区位,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昊瑞公司退还经营权转让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昊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朱海宏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吴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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