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王玉芳之女婿、孙某之夫),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连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王玉芳、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刘国鳌、王学强、王学志、王连英、董光华、王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芳、孙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明案件事实。1.一、二审法院认定“涉诉房产系孙世铎与王桂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王桂馨一人之财产”,是错误的。2.一、二审法院没有审查孙棣华与王桂馨是否形成继抚养关系。3.刘国鳌无论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均不符合条件,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审查。4.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中相关人员的死亡时间没有查明。(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认为所有权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是错误的。2.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故一、二审法院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审查本案,是错误的。3.王玉芳、孙某已就涉案房屋系王桂馨的个人财产完成举证义务,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孙世铎与王桂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缺乏法律依据。4.本案应先审查刘国鳌是否具备继承资格的问题,即刘国鳌的继承权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就不存在所有权确认的问题。(三)刘国鳌涉嫌恶意诉讼。综上,王玉芳、孙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刘国鳌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玉芳、孙某的再审申请。
王学强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玉芳、孙某的再审申请。
王学志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玉芳、孙某的再审申请。
王连英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玉芳、孙某的再审申请。
王新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法律事实清楚,人际关系明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玉芳、孙某主张案件已超时效,同时主张涉案房屋不属于孙世铎、王桂馨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在详尽论理的基础上,对王玉芳、孙某所提两项主张一一予以驳斥,进而认定涉案房屋系孙世铎、王桂馨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之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王玉芳、孙某主张刘国鳌恶意诉讼,亦缺乏依据。综上,王玉芳、孙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芳、孙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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