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杨利,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华,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彩云,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彩云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开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同合议庭对同一案件作出前后不同的认定和判决,两份判决出自同一法院,却作出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二审对赵彩云经济损失的判决,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赵彩云仅提供了其孩子的租房合同,且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的依据,二审法院就作出了给付赵彩云5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5万元的数额更是没有任何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通开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签订涉诉《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条项下第2项约定“乙方购买帅府小区回迁商品房/居室一套”中“/”居室发生争议,赵彩云认为应理解为“任意”居室,通开公司则认为应理解为“一”居室。该争议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所致,属合同解释的范畴,而非双方当事人对此约定不明之情形,故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有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并结合诚信及公平原则,二审法院确定“/居室一套”为赵彩云任选居室一套之意,具有高度可能性且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彩云损失数额的问题,综合考虑该项目开始回迁安置的时间、赵彩云领取周转费数额、其所提供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约定确易引发理解分歧的情况、通开公司的过错情况等,酌定为5万元,二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二审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形。通开公司提交(2016)京03民终10142号民事判决,主张二审法院不同合议庭对同一案件作出前后不同的认定和判决,经查,该判决认定的“/居室”与本案认定一致,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通开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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