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何占排,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辉,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董事长。
申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赵金辉、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433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0]110000002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文斌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韩君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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