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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何占排,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辉,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福,董事长。

申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赵金辉、北京精采益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433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0]110000002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文斌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韩君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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