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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五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93301N。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3949636B。

诉讼代表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唐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交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建工集团)、原审第三人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简称荣惠畜牧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交运集团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湖南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湖南建工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荣惠畜牧公司系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5%)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2009年至2011年投资2.08亿元兴建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一期)项目,项目建设资金除注册资本金外,荣惠畜牧公司向银行贷款,并获得政府补助专项资金。2011年6月15日,该项目建设竣工。

2011年7月至2018年,荣惠畜牧公司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向股东借款,其中向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次累计借款6680万元、向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向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5万元。

2018年7月,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荣惠畜牧公司股权划转至重庆交运集团,并将其对荣惠畜牧公司借款本息约8000万元债权转让给重庆交运集团。

荣惠畜牧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连续亏损6年(累计亏损4695万元),无力偿还债务。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荣惠畜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管理人确认重庆交运集团债权8198万元为普通破产债权。湖南建工集团认为上述债权为劣后债权,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支持了湖南建工集团的诉讼请求。

重庆交运集团认为:一、荣惠畜牧公司没有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正常运作并非主要依靠股东借款维持,本案不属于资金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形。该公司实施的畜牧市场项目系政府大力鼓励、支持的项目,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社会服务性和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项目,不能按照一般商业投资项目的思维对注册资本金的标准作出要求或判断。项目在实施前经过专业市场研究机构论证,并出具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明确现有注册资本金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国家、政府专项补助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并能实现正常盈利目标。荣惠畜牧公司实际已经筹集资本金性质资金约10252万元,约占项目(一期)总投入2.08亿元的50%,因此本案不属于资本金“明显”不足情形。荣惠畜牧公司实施该项目共筹集各类资金1.7752亿元(不含股东借款),已经达到(一期)项目总投资额的86%,不属于资本金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形。该公司并非依靠涉案借款来维持公司日常运作,不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有关认定劣后债权的条件。该公司资金困难甚至被迫破产清算的根本原因系所开发建设的固定资产无法按照预定目标正常变现,而非注册资本金不足所引起。在荣惠畜牧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变现而造成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没有补充注册资本金的法定义务。本案属于合理运用资本杠杆,采取正常的“以小博大”运作模式,实施力所能及的公司运作,且经过项目实施,荣惠畜牧公司实际拥有资产已经大大超过了所负债务,进一步说明荣惠畜牧公司实施的项目属于正常的商业运作,而非资本金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非正常商业投资情形。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确认劣后债权的核心条件或实质要件,案涉借款8198万元并没有损害荣惠畜牧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是有利于债权人。1.案涉19笔借款债权是正常借款,并非不公平交易。2.荣惠畜牧公司大股东没有利用股东地位对案涉19笔借款设定优先权,优先清偿自身债权。3.案涉19笔股东借款债权的产生不仅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反而有利于包括湖南建工集团在内的债权人。三、荣惠畜牧公司的大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过度控制、支配荣惠畜牧公司运营而损坏债权人利益。四、即使被认定为资本金不足而需要荣惠畜牧公司股东承担增加注册资本义务或责任,亦不能将本案19笔借款债权全部确认为劣后债权。1.即使被认定为资本金明显不足,荣惠畜牧公司应承担的出资责任应界定一个合理范围或限度,不能将出资责任扩大到无限程度。2.根据国家现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荣惠畜牧公司实施本案建设项目达到了或基本达到了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依法不应认定为劣后债权或最多仅能少部分认定为劣后债权。五、一审法院确认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8198万元债权为劣后债权无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湖南建工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重庆交运集团操控荣惠畜牧公司申请破产是为了逃废债务,将其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原则。2.在荣惠畜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该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借款维持,重庆交运集团的所有债权都应为劣后债权。3.荣惠畜牧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与经营风险不匹配,注册资金不足贯穿于整个经营期间,荣惠畜牧公司控股股东的过错贯穿于整个经营期间。

原审第三人荣惠畜牧公司述称,同意重庆交运集团全部观点。

湖南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的性质为劣后债权。

一审法院查明,荣惠畜牧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兽药、农药;道路普通货运、动物饲养、淡水动物养殖;销售兽药原料、畜产品、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饲料、饲料原料、农用机械、饲料机械、钢材、五金、百货、农副土特产品等。公司类型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渝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渝惠食品集团)系荣惠畜牧公司股东,持股45%。2009年9月24日,荣惠畜牧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渝惠食品集团变为持股62.5%。2010年12月23日,荣惠畜牧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3000万元,渝惠食品集团仍持股62.5%。重庆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渝源会验字(2011)第033号《验资报告》显示,荣惠畜牧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于2011年3月15日前全部到位。

2011年11月25日,渝惠食品集团更名为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商业投资集团)。因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投资集团进行重组,2018年6月29日,商业投资集团与重庆交运集团、荣惠畜牧公司签订《重庆荣惠畜牧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约定商业投资集团将持有荣惠畜牧公司的62.5%股权无偿划转给重庆交运集团,该无偿划转股权经荣惠畜牧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2018年7月18日,荣惠畜牧公司的股东由商业投资集团、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景余、重庆市荣昌县畜旺营销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交运集团、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景余、重庆市荣昌县畜旺营销有限公司,重庆交运集团持股62.5%。

2009年3月5日,渝惠食品集团批复同意荣惠畜牧公司关于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立项。该项目享受原荣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重庆市投资咨询公司分析论证,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可行的。项目总投资测算约2.2亿元,一期工程预测投资1.2亿元,二期工程预测投资1亿元。湖南建工集团作为该项目的承包人进行施工,项目一期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1年6月15日竣工验收,2013年5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项目二期工程尚未实施。

2014年4月15日,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重和审(2014)第031号《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一期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截止2014年3月31日,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一期工程实际到位资金142784964.51元(企业共筹集资金179363018.02元,扣除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36578053.51元后的实际到位资金为142784964.51元),其中向银行借款7500万元、自筹资金67784964.51元(包括争取政府扶持政策资金1780万元、其他自筹资金49984964.51元),实际支出171978960.45元(企业总投资208557013.96元,扣除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36578053.51元后的实际支出为171978960.45元),尚有29193995.94元工程款及规费等未支付。

荣惠畜牧公司经营期间,曾多次向各银行、本公司各股东借款,借款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千万元不等,并不断对借款展期。其中,2010年4月27日至2010年10月26日,荣惠畜牧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借款7500万元;2012年1月4日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广场支行借款600万元;2011年7月30日向股东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250000元;2011年7月30日至2013年3月5日向股东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荣惠畜牧公司先后19次向股东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借款共计66803800元,截止2018年7月24日,荣惠畜牧公司尚欠商业投资集团借款本金66803750元、利息13977964.17元,共计80781714.17元。重庆交运集团举示的多份荣惠畜牧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向股东借款的用途为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他资金周转。2016年4月22日,荣惠畜牧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审议文件》显示:由股东单位投资兴建的畜牧产品交易市场总投资达到了2.2亿元,市场一期工程建设投入一再增加,导致财务成本过高,公司收入不足以弥补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各项支出情况,因此提请审议向商业投资集团的到期借款进行展期等事项。

2018年7月24日,重庆交运集团、商业投资集团与荣惠畜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商业投资集团将对荣惠畜牧公司截至2018年7月24日的债权80781714.17元等额有偿转让给重庆交运集团,由重庆交运集团直接向荣惠畜牧公司主张债权。

2018年8月9日,荣惠畜牧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审议文件》。该文件载明,“……由于荣惠畜牧公司市场一期建设投入过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严重不足,市场建设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和股东借款开展,公司财务成本过高,收入不足覆盖财务成本,公司已经连续亏损6年,现目前公司没有扭亏为盈的希望,若继续经营下去,将会给股东造成更大的损失。再加之因欠湖南建工集团2600万工程款及利息,湖南建工集团已经提起了诉讼,现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且已将公司土地房屋、以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致使公司经营进一步困难,经与湖南建工集团多次协商未果。为了减少股东损失,公司特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申请破产清算,减少股东损失的议案’……在破产清算中,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因没有优先权和公司其他债务(包含各股东单位借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公司尚未支付的费用)为同一序列债权,将按债权比例共同分享公司资产,这样就会避免公司主要资产被湖南建工独家处置而损害股东利益……”。湖南建工集团称该文件由荣惠畜牧公司提供,文件上加盖有荣惠畜牧公司印章,记录了荣惠畜牧公司申请破产时对湖南建工集团的主观恶意,但对外提供该文件时将具有主观恶意的内容进行了删改。重庆交运集团、荣惠畜牧公司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以管理人保存的2018年8月9日《临时股东会审议文件》文件为准。

2018年9月20日,荣惠畜牧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查明:根据荣惠畜牧公司提供的2012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荣惠畜牧公司自2012年起持续亏损,累计亏损4695万元。根据荣惠畜牧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至7月的资产负债表,截止2018年7月31日其资产为195812343.16元,负债为217042199.26元,到期债务为1715955.4元,企业仍持续亏损。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荣惠畜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原审法院审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为荣惠畜牧公司管理人。截止2019年6月6日,管理人接收申报债权总额为180623267元,经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0849569.82元,其中湖南建工集团向荣惠畜牧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37368347.74元,管理人确定的债权金额为30717251.21元;重庆交运集团向荣惠畜牧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82150104.19元,管理人确定的债权金额为81986673.07元。2019年6月22日,湖南建工集团向荣惠畜牧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重庆交运集团申报的债权应认定为劣后债权。荣惠畜牧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荣惠债异审2号《债权异议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湖南建工集团所提出的荣惠畜牧公司股东债权劣后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确认。湖南建工集团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该审查结果通知书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湖南建工集团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更名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荣惠畜牧公司的母公司原为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现为重庆交运集团。2010年9月28日《荣惠畜牧公司董事会决议》显示:同意新增2-22号楼内墙涂料和天棚涂料,由施工单位报预算,工程部审核,再由公司报集团(渝惠食品集团)审批办理;同意1号楼的干挂石材骨架、玻璃天棚、玻璃幕墙骨架、5-21号楼楼梯栏杆及扶手等漏项问题再次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报预算,工程部审核,再由公司报集团(渝惠食品集团)审批办理。

2011年1月12日《荣惠畜牧公司市场建设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室外电缆漏项工程款的支付按程序,由工程部提请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后,报渝惠食品集团投资发展部审定。

2016年11月,荣惠畜牧公司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五万元以内的开支上经理办公会,五万元以上的开支上董事会,其他需要上报商业投资集团批准的则通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商业投资集团批准,再履行董事会审定程序。

2015年9月11日,湖南建工集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荣惠畜牧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荣惠畜牧公司的财产申请了保全。

庭审中,重庆交运集团为证明荣惠畜牧公司投资建设的畜牧交易市场的房地产部分资产评估价值达2.198196亿元,超过了荣惠畜牧公司的所有债务1.715955亿元,不存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形,举示了普华评报字(2019)第51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显示,经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荣惠畜牧公司位于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的工业用房、非住宅、住宅以及工业用地市场价值评估为2.198196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建工集团主张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性质为劣后债权,重庆交运集团、荣惠畜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荣惠畜牧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虽已全部投资到位,但其经营的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投资测算高达2.2亿元,截止2014年3月31日,荣惠畜牧公司为该项目一期工程实际筹集到位的资金为142784964.51元,而实际支出则为171978960.45元,尚有29193995.94元资金缺口。荣惠畜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远远超出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与其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其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其次,在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荣惠畜牧公司的资金危机明显显露,从荣惠畜牧公司于2011年7月后分别向其股东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多次大量借款的事实可以得出以上结论。荣惠畜牧公司在出现资金危机后选择向股东借款,而非通过增资方式筹集资金,其有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可能。荣惠畜牧公司仅向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不断借款所产生的本息就高达81986673.07元,占荣惠畜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所有破产债权总额的近50%,且远远超过了其注册资本3000万元,应属荣惠畜牧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形。再次,《渝惠食品集团关于同意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立项的批复》、2010年9月28日《荣惠畜牧公司董事会决议》、《荣惠畜牧公司市场建设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载明的内容显示,荣惠畜牧公司项目的立项由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同意,荣惠畜牧公司的资金使用需要该大股东审批同意,商业投资集团作为荣惠畜牧公司的母公司,参与了荣惠畜牧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起了主要作用。后商业投资集团将其债权及其在荣惠畜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重庆交运集团,在荣惠畜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重庆交运集团应负相关责任。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负债筹集,股东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因此,应认定重庆交运集团的破产债权可有别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劣后清偿。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重庆交运集团的债权总额为81986673.07元,因此对湖南建工集团要求将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确认为劣后债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重庆交运集团辩称,荣惠畜牧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其实施的项目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扶持,不能按照一般商业投资项目的思维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标准作出要求或判断。该项目经过研究机构论证,在现有注册资本金情况下具有可行性,其总投资2.2亿元,一期建设实际投资2.08亿元,实际筹集了3000万注册资本、银行贷款8100万元、政府各项补助资金约7252万元,合计筹集资金达到资金1.835亿元,占一期项目总投资的86%,完全可以正常实施并运营该项目,不属于资本金明显不足负担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形,一期项目的租金收益也足以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原审法院认为,首先,重庆交运集团主张的荣惠畜牧公司所实施项目不能按照一般商业投资项目的思维对企业注册资本标准作出要求的意见,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其次,在荣惠畜牧公司实际经营畜牧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过程中,虽然研究机构论证项目具有可行性,也获得了政府补助资金,但是实际到位资金与实际支出金额相比仍有高达29193995.94元的差距。荣惠畜牧公司称申请到银行贷款8100万元、申请到政府各项补助资金约7252万元,实际在项目建设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为7500万元,另外600万元银行贷款产生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政府补助资金约7252万元是荣惠畜牧公司设立以来的所有补助金额,根据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核,截止2014年4月15日荣惠畜牧公司畜牧交易市场建设一期项目仅获得政府扶持政策资金1780万元。即使如此,项目竣工验收后,荣惠畜牧公司仍需向股东借款来维持公司运作,荣惠畜牧公司2016年4月22日股东会审议文件显示“市场一期工程建设投入一再增加,导致财务成本过高,公司收入不足以弥补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各项支出的情况”,表明荣惠畜牧公司收入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并非重庆交运集团所称项目租金收益足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对重庆交运集团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重庆交运集团辩称项目实施期间荣惠畜牧公司未向股东借款,涉案借款发生在项目一期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是荣惠畜牧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借款。原审法院认为,荣惠畜牧公司向股东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用于荣惠畜牧公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正是在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荣惠畜牧公司的资金危机才明显显露。此时荣惠畜牧公司选择向股东借款,而非通过增资方式筹集资金,其有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可能。且荣惠畜牧公司仅向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借款本金就高达66803800元,远远超过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见,荣惠畜牧公司注册资本已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同时,荣惠畜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审议文件提到“资金缺口1500万元,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借款给荣惠畜牧公司”、“市场一期工程建设投入一再增加,导致财务成本过高,公司收入不足以弥补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各项支出的情况”、“避免因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导致破产清算,进而影响各股东信用等级,影响各股东融资发展,特恳请各股东借款”等内容,均反映出荣惠畜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因此对重庆交运集团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重庆交运集团辩称荣惠畜牧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并非注册资本不足,而是因湖南建工集团保全荣惠畜牧公司财产以及商业房产过剩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按照预定目标正常变现,荣惠畜牧公司的房地产资产评估价值达2.198196亿元,超过了荣惠畜牧公司的所有债务1.715955亿元,不存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重庆交运集团辩称在商业投资中,企业并不需要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保持一致,应允许合理利用杠杆,允许正常以小博大的商业投资。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荣惠畜牧公司的房地产资产评估价值为2.198196亿元,但其实际并未及时变现,才导致荣惠畜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荣惠畜牧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债务170849569.82元是截止2019年6月6日债权人申报的金额,实际债务总额尚未可知。湖南建工集团申请保全荣惠畜牧公司财产是在2015年,而荣惠畜牧公司从2011年起便向其股东不断借款,因此荣惠畜牧公司称其向股东借款是由于湖南建工集团的保全行为所致的理由不成立。同时,荣惠畜牧公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时,有大量债务未还清,在此情况下,荣惠畜牧公司可以通过增资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符合其经营风险及运转所需的目的,而其采用不断向股东大量借款的方式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属于注册资本明显不足的情形,并非正常的以小博大,因此对重庆交运集团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重庆交运集团对湖南建工集团举示的未在管理人处保存的2018年8月9日《临时股东会审议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文件来源不合法,应以管理人保存的文件为准。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加盖荣惠畜牧公司印章,系荣惠畜牧公司出具给湖南建工集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确认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重庆交运集团负担。

二审诉讼中,重庆交运集团举示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荣惠畜牧公司获得的与资产相关的7项政府补助资金明细表、相应文件、银行支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

2.荣惠畜牧公司获得的与收益相关的17项政府补助金明细表、相应文件、银行支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

3.2011年7月26日荣惠畜牧公司用借款偿还具有优先债权性质的银行借款本息的还款明细表、股东会决议、银行还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

4.用商业投资集团借款支付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明细表、股东会决议、资金调度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

5.用商业投资集团借款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明细表、银行支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

6.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报告》;

7.《农业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统筹城乡现代农业示范区合作备忘录》、《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的通告》<荣昌府通(2011)6号>。

湖南建工集团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一审已经举示过。里面增加的某个政府的补贴,附了相关凭证,其实金额是一样的,没有变化。认为证据7属逾期证据,真实性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不能证明荣惠畜牧公司具有政府职能。荣惠畜牧公司对重庆交运集团所有证据没有异议。

对于重庆交运集团举示的证据1-6,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7,湖南建工集团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确认真实性,但未举示反证推翻或提出合理怀疑理由,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能否支持重庆交运集团主张,应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二审诉讼中双方认可,荣惠畜牧公司共向股东借款24笔,发生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合计7305.375万元,另向关联公司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借款340万元。上述借款的用途除50万元用于“周转金”外,其余为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荣惠畜牧公司共向股东借款24笔,发生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合计7305.375万元,另向关联公司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借款340万元。上述借款的用途除50万元用于“周转金”外,其余为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荣惠畜牧公司成立至该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公司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注册资金3000万元、向银行借款8100万元、向股东借款7305.375万元、向关联公司借款340万元、政府补助7252.624225万元、经营收入3389.159915万元,合计29387.15914万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的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形成的债权,因而属于劣后债权。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双方对重庆交运集团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上述劣后债权发生争议,应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分析,认定本案是否具备上述特征,进而判断重庆交运集团的债权是否劣后。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一要考察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仅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作所需资金做简单对比进行判断。第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不匹配应达到一定时间段,如果只是一时的不匹配,不宜轻易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做劣后处理。

就本案而言,荣惠畜牧公司开发的是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实践中此类项目存在投入资金大于成立时注册资本,通过融资及政府扶持资金等方式弥补投资资金不足的做法。荣惠畜牧公司正是在注册资本仅为3000万元的情况下启动2.2亿元的项目,通过融资及政府扶持资金等方式弥补投资资金的不足,就项目一期而言确实也启动并竣工。但是,项目一期工程2011年6月15日竣工验收后,企业资金不足以维持续建和公司正常运作,二期工程至今尚未实施,企业长期陷入停滞并不能清偿巨额债务。可见,虽然荣惠畜牧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筹资弥补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进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一期建成后明显缺乏资金维持公司经营和推进项目,这一状态持续至今并无明显改善,应认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负担公司正常运作达到了“明显”的程度。

关于公司正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靠”。所谓“依靠”,是指指望或仰仗某种力量来达到一定目的,就筹集资金维持正常运作而言,被“依靠”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资金,应构成公司正常运作资金的主要部分,也即公司正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如果仅少部分或少量来源于上述借款,不宜将此类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荣惠畜牧公司成立至该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该公司获取的维持公司运作的各种资金(包括注册资金、银行借款、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政府补助及经营收入)合计29387.15914万元,其中荣惠畜牧公司向股东借款24笔共计7305.375万元(其中向商业投资集团即原渝惠食品集团借款6680.38万元)。对比荣惠畜牧公司所筹集的各种运作资金和向股东的借款,向股东借款仅占荣惠畜牧公司运作所需资金的24.9%,应认定只有少部分公司正常运作资金来源于向股东借款。

综上所述,荣惠畜牧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弥补成立时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进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公司注册资本金仍然明显不足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尽管如此,由于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并非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不宜将本案股东借款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重庆交运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733元,减半收取计225866.50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1733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蕾

书 记 员 谢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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