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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圣源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威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民终6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山圣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民营区鳌峰路北侧(新泾村)。

法定代表人:秦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威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刘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琦,男。

上诉人昆山圣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威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万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二、无论根据圣源公司与威万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均无法得出应当由圣源公司承担集装箱延期返还产生费用的结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圣源公司承担集装箱延期返还产生的费用缺乏依据;三、圣源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涉案货物于2019年1月21日到达美国工厂,因工厂设备损坏,当日未完成卸货。收货人于2019年1月21日即通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商1月22日可以还箱,1月22日之后收货人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由于威万公司内部安排及天气等原因,导致集装箱延误返还,与收货人无关。因此,收货人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1月22日之后的集装箱延期返还产生的费用。在圣源公司及圣源公司的美国收货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由圣源公司承担集装箱延期返还产生的费用,明显不合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请求二审对该案作出如下处理: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威万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威万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威万公司答辩称:第一,圣源公司客户工厂卸货装备损坏不是威万公司原因,圣源公司客户工厂卸货装备损坏带来后期影响,给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后期派车造成很大困难;第二,圣源公司的收货人不在真实的收货地,不了解真实收货地所发生的真实状况,威万公司美国代理联系收货人和收货人的实际工厂两方,得到的消息不一样,圣源公司客户提供的邮件通知都是错误的信息;第三,当时当地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威万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8年11月,威万公司、圣源公司签署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圣源公司委托威万公司为其安排两个40HQ集装箱出口货物运输及目的地清关送货等货运代理业务。2018年12月17日,出运货物从装港地上海出发,2019年1月21日运至目的地收货工厂。由于收货人工厂装卸机器设备损坏未能及时卸货,故未能及时还箱堆场,2019年1月29日才返还堆场还箱,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货人已支付部分超期使用费,尚未支付超期使用费为2,850美元。威万公司为圣源公司提供出口货物运输、清关、送货等货运代理服务,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向船务代理公司代为支付相关费用,威万公司多次催讨,圣源公司未予回应且至今未支付。威万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圣源公司向威万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850美元,折合人民币20,366.10元及利息人民币18,634.98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共计305天,根据双方签署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中提到的逾期利息,利率为每天本金0.30%),共计人民币39,001.08元;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圣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威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前述利息请求变更为以人民币20,366.1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圣源公司辩称:对于双方就涉案货物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以及集装箱运输情况、到港时间、到工厂时间、提箱时间、还箱堆场时间等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1.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非圣源公司原因,圣源公司美国客户收货人使用集装箱至2019年1月21日,之后并未实际使用集装箱,集装箱延期未及时返回原因是由于威万公司安排、沟通原因、堆场原因、天气原因等因素造成;2.对逾期利息计算时间没有异议,对计算方式不认可,且不应当由圣源公司承担。综上,不同意威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圣源公司委托威万公司为其安排从上海至美国洛杉矶,提单号SHTL001893项下,货物品名为挤出机备件,件数为26件,重量为22,000千克,体积为34方,箱号分别为CMAUXXXXXXX、TCLUXXXXXXX的两个40HQ集装箱出口货物运输及进口国(美国)目的地清关送货增值服务(DDP服务)。涉案货物的两个40HQ集装箱,用箱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9日。其中,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7日共4天为免费期。

涉案货物于2019年1月21日到达美国工厂。因收货人工厂卸货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实现当天送货后,当天卸空集装箱并返还堆场。司机将两个集装箱及两个卡车底盘留在工厂,另约时间再去提箱。1月21日,收货人通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1月22日可以还箱。美国收货人将2019年1月18日至1月21日期间的集装箱使用费予以支付。

1月22日至24日,收货人与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多次沟通提箱事宜。据威万公司在美国的代理公司称,收货人给了卡车司机错误的信息,一直到1月24日才确认卡车司机可以去提箱。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告知收货人,卡车公司司机紧张,且收货工厂至堆场属于长途运输,无法立即预约到司机。至1月26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再次安排卡车公司去工厂提箱。1月29日,两个集装箱最终返还堆场。因此,2019年1月22日至1月29日,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天数为8天。一审庭审中,威万公司称从提箱至还箱堆场一般正常情况下,美国爱荷华州至洛杉矶,需要2-3天,又因1月26日、1月27日两天为周末假期,堆场关闭,1月28日,天气突遇冬季风暴,气温为华氏零下16度,不利于空箱运输。最终,1月29日返还堆场。圣源公司对于1月26日至1月29日,因堆场原因、天气原因,导致提箱至还箱共四天,属于正常用时,予以认可。

威万公司在办理完毕上述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后,向圣源公司发送费用确认,未支付部分超期使用费2,850美元,分别为两个集装箱的超期费用和卡车底盘费用。包括收货人未支付的超期使用费,自1月22日至1月29日共8天。其中,1月22日至1月25日,4天,一个箱子每天费用140美元。1月26日至1月29日,4天,一个箱子每天费用190美元,两个箱子的费用共计2,640美元。卡车底盘免费期超过3天,一个底盘每天费用35美元,两个卡车底盘费用共计210美元。结合威万公司的付款凭证,2019年8月2日,威万公司已向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850美元。一审庭审中,圣源公司对于威万公司实际支付费用及费用金额均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货物运输目的港在境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威万公司与圣源公司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威万公司与圣源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就涉案货物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均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本案中,8天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原因是双方主要争议。首先,2019年1月21日涉案集装箱被送至目的港收货人工厂,本可卸货后直接返回堆场,但因收货人卸货设备故障而未能在当天卸货完成,必须另行安排将集装箱提回。收货人卸货设备故障,是产生后续滞期的直接原因。其次,1月22日至1月25日,系收货人与威万公司在美国的代理人沟通确认提箱事宜的时间。威万公司称一直未能确认提箱时间,系收货人的原因,且提供了其在美国代理人的邮件,圣源公司则对此并不认可。鉴于双方均确认在这一时间美国当地发生低温和风暴的恶劣天气,一审法院认为威万公司在美国的代理人与收货人联系确认提箱事宜所花费的上述时间是基本合理的。最后,1月26日至1月29日,系涉案集装箱被提取并返还堆场的时间,双方确认这一时间系提箱返还的合理时间,一审法院也对其合理性予以认定。

综上,涉案货物集装箱所产生的8天滞期时间,系因收货人卸货设备故障而导致的。从现有证据看,威万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义务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不应承担这笔滞期费用。威万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其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义务过程中代为垫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圣源公司支付。至于威万公司垫付的具体金额为2,850美元,有其提供的账单及支付凭证为证,对此圣源公司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按照2019年8月2日威万公司垫付之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8996,折算为人民币应为19,664元。威万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圣源公司未如期支付相关垫付费用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庭审中,威万公司同意圣源公司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抗辩,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变更,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至于起算时间,威万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鉴于威万公司实际支付费用为2019年8月2日,一审法院认为,以2019年8月2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圣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万公司支付人民币19,66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9,6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对威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0元,由威万公司负担人民币192.50元,圣源公司负担人民币19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否应由圣源公司承担。

关于涉案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否应由圣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涉案货物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威万公司与圣源公司均应恪守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圣源公司与威万公司之间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威万公司负责将圣源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圣源公司指定目的地,本案中即送到圣源公司指定的国外收货人的收货地工厂门口,集装箱是运送涉案货物的装载工具,由委托人圣源公司向船公司租用,货物送到后,返还集装箱的义务亦由委托人圣源公司承担。故使用集装箱超出约定时间所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运代理人威万公司作为受托人向船公司支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如果属于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涉案集装箱超出约定时间,产生8天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2,850美元,威万公司已向船公司先行支付,一、二审圣源公司均予以确认。至于2019年1月26日至29日期间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这段时间系货运代理人从收货人工厂处提取空箱并返还至堆场,一审中双方对于因天气因素、堆场原因导致用四天时间还箱,均认可属于正常用时,故该段时间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圣源公司承担。关于2019年1月22日至1月25日期间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1月22日至24日,收货人与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多次沟通提箱事宜,收货人方给了卡车司机错误的信息,至24日收货人方才通知卡车司机来提箱。威万公司美国代理解释,由于此时卡车公司司机紧张,且收货工厂至堆场属于长途运输,无法立即预约到司机,故至1月26日,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安排的卡车公司才去工厂提箱。以上情况表明是由于国外收货人方面的原因导致于24日才通知车队提箱,威万公司美国代理关于车队晚两天(26日)才去提箱的解释符合情理。圣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威万公司美国代理以及威万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该段时间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由威万公司承担。故圣源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由于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最初起因系收货人卸货设备故障而导致。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威万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圣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60元,由上诉人昆山圣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敏

审 判 员  胡海龙

审 判 员  高明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谦

书 记 员  胡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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