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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EUGENEYANJUNYO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大街**(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沃克码·邦(Dr.VolkmarBonn)。

授权代表人:阿尔伯特·威德曼(AlbertWiede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勇强(职务不详)。

上诉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由上诉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尔慧

书 记 员  董尔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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