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EUGENEYANJUNYO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大街**(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沃克码·邦(Dr.VolkmarBonn)。
授权代表人:阿尔伯特·威德曼(AlbertWiede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勇强(职务不详)。
上诉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0元,由上诉人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尔慧
书 记 员 董尔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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