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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划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长弓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6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划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查明部分划云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6笔。其中,5笔直接支付给长弓公司。另外21笔中,有3笔是代付劳务费后长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在工程款中扣除,18笔是受长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直接向第三人支付等。综上,划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长弓公司答辩称:划云公司所称5笔系双方之间的另两个项目相关的(2018)沪0117民初7507号和(2018)苏0583民初7564号两份民事调解书所涉款项,与本案无关。划云公司故意混淆事实。划云公司所称的21笔款项,也是在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要求奉贤法院判令长弓公司返还的同时,又在本案中以已付款为由要求再审,有悖民事诉讼规则。本案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云公司滥用诉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三项工程的结算,一、二审法院根据长弓公司的自认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合理审查了支付款项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认定本案已付工程款为1,765,000元,并无不当。划云公司现在主张的5笔款项不能证明系本案工程的已付款。划云公司主张的其他对第三人的支付款项,亦已以受托付款为由另行诉请长弓公司归还,划云公司又以此主张该部分款项同时系本案的已付工程款,事实依据不足。划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划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李烨

审判员  赵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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