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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葛某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7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某某(MOUHUILING),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毅斌,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上述两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法定代表人:吴沛儒。

再审申请人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葛某某、殷某以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牟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已将《协议书》完整地发送给与葛某某对接的公司工作人员,按常理对接人员也应将《协议书》完整地转发给葛某某,且葛某某作为企业经营者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对签署合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葛某某称未见到《协议书》正文不合常理。而且其委托宇艾公司将案涉款项汇至葛某某的银行转账凭证已注明“代牟某某支付宇艾十七期投资人借款”,而葛某某未能证明案涉款项系基金兑付款,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其与葛某某之间无借贷合意与事实不符。2.《协议书》已对款项出借及转款方式有明确约定,葛某某系明知案涉款项非基金兑付款,葛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系为逃避还款义务。3.即使法院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借款合同不成立,亦应释明并判决葛某某向其返还案涉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否则将导致葛某某获得不当利益,增加诉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葛某某、殷某提交意见称,葛某某与牟某某并不认识,与牟某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牟某某未提出要约,葛某某亦未予以承诺,葛某某只是在办理基金兑付手续的经办人的要求下在《协议书》上签字,经办人陆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当时只有签署页。即便牟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上附注了借款事由,但只是单方面行为,不能以此推定葛某某收到款项时知道了款项的具体内容,葛某某收到的款项就是基金兑付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葛某某所购案涉基金的销售商暨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陆娟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明确表示,其找葛某某签字时只拿了签字页,牟某某关于其公司对接人员也应将《协议书》完整地转发给葛某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2.牟某某主张因宇艾公司转账时已备注“代牟某某支付宇艾十七期投资人借款”,故借款成立,但该备注只是宇艾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以此认定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葛某某系“宇艾供应链十七期专项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人,陆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陈述葛某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前其只跟葛某某说宇艾公司要兑付投资款,需要办个手续,其他什么都没说,在此情形下,葛某某认为收到的款项是基金兑付款符合一般认知,其在收到本案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后即至公安机关报案,具有合理性,牟某某认为葛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系为逃避还款义务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4.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葛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以及朝阳公司江阴分公司陆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二审法院认定葛某某并不知晓系争款项是牟某某的借款,葛某某与牟某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并驳回牟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牟某某(MOUHUILING)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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