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杰某某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储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超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是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承栋,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杰某某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某某昵公司)、储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超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克公司)、寿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杰某某昵公司和储某共同申请再审称,1.超克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履行预付款义务,存在先期违约。2.杰某某昵公司已按2017年11月的《补充协议》交付了1070款、2770款羽绒服,故就该两款羽绒服不存在逾期交货。3.230款、240款、250款羽绒服已经实际交货,相应价款人民币1,116,042.40元(以下币种同)应予扣除。4.《CK-17-0511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超克公司确认给予杰某某昵公司羽绒差价220,500元也应当一并扣除。5.储某仅对《补充协议》中第1条和第2条义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而该两项义务已经履行,故储某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超克公司提交意见称,1.预付款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在于杰某某昵公司当时尚未确定工厂。2.因杰某某昵公司逾期交货,双方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超克公司带款提货,《补充协议》未免除杰某某昵公司逾期交货违约责任。3.《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剩余羽绒服的最终交期为2017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接受。杰某某昵公司向案外人交付230款、240款、250款三款羽绒服,与超克公司无关。4.《CK-17-0511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补偿绒差价时,亦约定了交货时间,但杰某某昵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全部羽绒服的交货义务。由于杰某某昵公司违约,超克公司不再就羽绒差价予以补偿,储某与超克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是罡签订的对账单中所记载的羽绒单价,是双方再次协商后确认的结果,杰某某昵公司邮件回复的汇总表中亦未载明绒差价部分的金额。因此,系争羽绒差价补偿款不应在总金额中扣除。5.储某是杰某某昵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担保人签署《补充协议》,应就该协议项下所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超克公司请求驳回杰某某昵公司、储某的再审申请。
寿某某提交答辩意见称,同意杰某某昵公司和储某再审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本案审查过程中,杰某某昵公司和储某明确表示,关于超克公司延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纠纷,将在另案诉讼中予以处理,不再作为本案申请再审的事由。超克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自愿在执行中减让羽绒成本差价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1.2017年11月的《补充协议》是在杰某某昵公司逾期交货情况下签订的。超克公司同意就1070款、2770款羽绒服带款提货,但并未免除杰某某昵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杰某某昵公司称230款、240款、250款羽绒服于2018年1月直接交付给案外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交货时间已经明显超过了《补充协议》约定的最终时间2017年11月20日,且杰某某昵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交货系受超克公司委托,故无法认定上述交货行为系本案合同项下的供货。3.储某作为杰某某昵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补充协议》落款处分别以法定代表人和担保人名义签字,可以认定储某的担保范围是该《补充协议》项下杰某某昵公司的全部义务。4.本案纠纷系因杰某某昵公司拖延供货导致,原审判决已就违约责任部分予以调整,结合杰某某昵公司已供羽绒服的数量,超克公司现又自愿减让羽绒成本差价130,000元,处理结果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综上,杰某某昵公司、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杰某某昵服饰有限公司、储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俞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晓萌
书 记 员 胡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