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堡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陆海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蔡惠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
一审第三人:蔡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向阳新村****/div>
一审第三人:蔡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
一审第三人:蔡惠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一审第三人:蔡福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港村**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再审申请人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堡镇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堡镇支行)以及一审第三人蔡惠明、蔡惠娟、蔡丽娟、蔡惠忠、蔡福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父蔡兆初生前存入农商行堡镇支行的三年期整存整取8万元款项被其弟蔡惠忠取走,农商行堡镇支行并未审核蔡兆初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存款被他人领取并存在明显过错,农商行堡镇支行出具的内部管理文件系为应诉而伪造,农商行堡镇支行对该笔款项应予赔偿。2.要求查清其父蔡兆初存入该行的2,400万元巨款的去向。3.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却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农商行堡镇支行提交意见称,其已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查询函查明蔡兆初死后有三笔存款,其中两笔共计8万元已经被蔡惠忠取走。蔡某某要求查询蔡兆初生前存款情况,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保密规定,其无法提供。而且,蔡某某所说的存款亦无任何依据,如果其盲目查询,不仅违规,还要受到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审中蔡某某已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储蓄存款合同,本案中与农商行堡镇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方是蔡兆初,现蔡兆初已死亡,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必须是主体适格的原告。原审判决认为,系争8万元存款中属于蔡兆初遗产的份额尚待确认,且蔡兆初生前未立有遗嘱,其死亡后,其配偶及子女也未就遗产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前提下,蔡某某作为蔡兆初子女之一要求农商行堡镇支行向其个人赔偿8万元,于法无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蔡某某要求查清其父蔡兆初存入该行的2,400万元巨款去向的请求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亦无不妥。
综上,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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