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与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1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峰,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44号恒盛广场4号楼-13-2。

法定代表人:初起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再审申请人广东银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银盘”)、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通”),原审被告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银盘公司和张某申请再审称,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1.根据《代理合作协议》第四部分担保阶段(a)的约定,代理商连带保证责任自每一承租人与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期开始,直至租赁公司取得了登记注明租赁公司为车辆的第一抵押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时自动解除。据此,银盘公司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责任,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涉案车辆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天津恒通已取得车辆的抵押权,故系争阶段性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已成就,银盘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作为银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银盘公司承担的是阶段性保证责任,才同意作为担保人。因银盘公司不再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张某当然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双方自2016年起开始合作,《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每年一签,合同内容基本无变化,且从保证合同格式看,并没有留白条款,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应为格式条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有大量免除天津恒通责任、加重银盘公司和张某责任、排除银盘公司和张某权利的条款,特别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论承租人违约程度如何,保证人均无权通过收回租赁车辆的方式向承租人主张追索权,排除了保证人的主要权利且违反法律规定,这些条款均应无效,故银盘公司和张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恒通提交意见称:1.《代理合作协议》是其与银盘公司之间的框架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一般性的权利义务。《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专门针对“放鑫融”产品的特别约定,是对《代理合作协议》的补充,应优先于《代理合作协议》中的一般条款。2.双方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谈判、充分协商后拟定,并非格式条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字体已黑体加粗,提醒银盘公司注意。之所以约定这个条款,正是由于银盘公司之前未经天津恒通同意擅自收回车辆,导致承租人报警引发纠纷。天津恒通并没有限制银盘公司的权利,只是要求银盘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代理合作协议》《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天津恒通依约支付车辆转让款,余某某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盘公司和张某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银盘公司和张某申诉主张依据《代理合作协议》的约定,银盘公司承担的是阶段性保证责任,因解除条件已成就,故银盘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亦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合同签订时间看,《代理合作协议》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虽然签订于同一天,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晚于《代理合作协议》配套签订;其次,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鉴于”部分第2、3点的内容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银盘公司和张某就《代理合作协议》项下债权人的“放鑫融”汽车融资租赁产品提供的保证。天津恒通称《代理合作协议》系其与银盘公司之间就框架协议的一般约定,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就“放鑫融”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特别约定,是对《代理合作协议》的补充,应优先于《代理合作协议》中的一般条款,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系争《代理合作协议》在约定阶段性担保的同时,在担保阶段(e)条款中约定:本协议中的条款4下的为租赁公司的权利及利益所明确的保证担保的效力与其它为租赁公司的权利及利益所明确的保证担保的效力相互独立。租赁公司有权就任何一项担保主张全部被担保债权,而不以向承租人或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执行为前提。现天津恒通依据《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银盘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银盘公司和张某以《代理合作协议》的阶段性担保,否定《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银盘公司和张某申诉主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有大量免除天津恒通责任、加重银盘公司和张某责任、排除银盘公司和张某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故银盘公司和张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一般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但本案所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不能就相关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首部亦明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四条“保证人申明与承诺”中,银盘公司和张某确认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本合同条款均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盘公司和张某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格式条款的申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银盘公司与天津恒通长期合作,《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每年一签,银盘公司和张某对合同的相关约定应为明知,其自愿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依法应受该合同约束。

关于银盘公司和张某能否对车辆行使追偿权的问题,《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第1款虽然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论承租人违约程度如何,保证人均无权通过收回租赁车辆的方式向承租人主张追索权,但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第7款中又约定:债权人在此同意,发生承租人违反《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情形时,保证人有权申请债权人授权其代为收回车辆。因债权人拒绝授权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保证人就该等损失免于承担连带责任。故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整体内容看,天津恒通并未完全排除保证人通过收回租赁车辆的方式向承租人行使追偿权。天津恒通作为系争车辆的所有权人,要求保证人经其授权后方可代为收回车辆,该约定并无明显不公。银盘公司和张某主张该条款排除了其主要权利,应为无效,并据此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银盘公司、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盘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向今

审判员  许晓骁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