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怡睿,女,1992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平(系王怡睿父亲),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玉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梦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怡睿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翔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怡睿申请再审称:(2020)沪02民终3049号审判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再审。
事实理由如下:第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0日隽翔公司向王怡睿交付上海市嘉定区雅翔路288弄1层(1-3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隽翔公司延期到2014年4月8日交房,又因房屋漏水,至同年6月30日隽翔公司才最终交房。2015年9月份经消保委协调进行大修,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一直在修,直至2017年经法院指定的机构检测,系争房屋还有47处渗漏水(26处修过,21处没修,其中11处还漏水)。到2019年9月16日,系争房产还是漏水如前,从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王怡睿利益受到持续性损害。
第二,因隽翔公司违规建造,系争房产维修近6年仍无法使用。2019年9月16日隽翔公司表示无力修缮,向王怡睿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因渗漏水系争房屋不能使用出租,责任都在隽翔公司,上述期间房屋租赁费损失为45.6万元-54.4万元,应由隽翔公司承担,法院裁判隽翔公司仅承担10万元损失错误。
第三,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系争房产钥匙都在隽翔公司处,渗漏水问题一直没修好,隽翔公司支付了近6年涉案房产的水电费及起诉前的物业服务费,后续侵权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继续由隽翔公司承担。
另外,一审简易程序历时5个半月,即便王怡睿同意扣除审理期限,也不能成为超审限审理的理由。
隽翔公司述称,王怡睿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理由在于:物业服务费是王怡睿应缴纳的费用,与隽翔公司无关。系争房产上轻微的质量瑕疵,因维修得到较大改善,不影响实际入住,隽翔公司不应支付所谓维修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损失。且王怡睿在另案中承认2013年12月30日或31日进入系争房产,了解存在质量问题,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起因是因渗漏水导致系争房产无法使用引发损失赔偿。(2018)沪02民终9445号生效判决,判令隽翔公司修复系争房产,并支付王怡睿逾期交房违约金20万元,后双方又就维修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隽翔公司出资10万元由王怡睿自行修复,王怡睿接受该笔款项。本案中王怡睿主张就渗漏水产生系争房产不能使用的损失约50.5万元,并要求隽翔公司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约5.6万元,申请再审亦围绕该两项争议展开。
第一个争议事项。系争房产存在漏水情况,对因此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进而造成的相应损失,隽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怡睿主张的50.5万元损失基于出租收入得出,但对系争房产渗漏水与完全不能正常使用因果关系,以及是以出租目的购买系争房产,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一、二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判决隽翔公司赔偿使用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
第二个争议事项。王怡睿要求隽翔公司承担系争房产维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源于该段时间不能居住,物业服务费属额外支出,实质将该笔费用纳入损失赔偿范围,要求对方承担。王怡睿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就提供物业服务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若隽翔公司之前已承担部分物业服务费,属于其意思自治范围。就王怡睿要求对方承担其余物业服务费,应其性质与第一个争议事项相同,一、二审法院判令10万元损失费已予以整体考虑,相关理由本院已予阐述,不再赘述。
至于王怡睿提及审理期限过长,二审法院明确王怡睿在一审期间同意扣除审理期限,当事人对此未予否认。同时该情况并不导致本案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应予再审的事由。
综上,王怡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怡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李烨
审判员 赵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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