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甘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科技二路甘某某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战旗,甘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9号名城天下小区14-1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甘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某某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某某居委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名城公司同意甘某某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某某居委会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被上诉人名城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甘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均由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甘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厉文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立品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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