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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长富伍某投资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5-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启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长富伍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112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业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钱良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启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袁启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袁启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胡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第三人: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长富伍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郎溪国购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袁启宏、胡玉兰,原审第三人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本院寄交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燕鹏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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