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滨江北路1号管委会办公楼四楼东。
法定代表人:徐立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40号。
负责人:姚小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风,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怀化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龙津路侗都和庭13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怀化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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