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萍,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莹,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钰,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春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福寿堂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19层1903-2室。
法定代表人:苏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艳萍因与被申请人孙春华、大连福寿堂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艳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李赛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修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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