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云南大为福隆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西路开发区锦华山水缘小区翠连5幢1-2层翠连5号。
法定代表人:凡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普洱大为垦业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大为福隆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普洱大为垦业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垦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破终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福隆公司对大为垦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无争议,福隆公司拟对大为垦业公司重新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故福隆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大为福隆农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小洁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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