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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甘心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艳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陈媛媛,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449。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实业公司)、张某、刘艳正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燃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天裕实业公司、张某、刘艳正申请再审前,中化燃油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以(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天裕实业公司、张某、刘艳正的再审申请应在本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中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张某、刘艳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平安
书记员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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