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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和继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B4区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2幢1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和继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以南文景路以西国金华府15幢1单元26层12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和继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继然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兄弟公司及和继然公司先后于2019年12月18日及同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或反诉,并同意对方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和继然公司、兄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和继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753元,减半收取4876.5元,由西安和继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西安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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