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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智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奥北产业基地项目28号楼一层108。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智筹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李某某、北京智筹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张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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