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 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韩 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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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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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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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刘乐 |
书记员:韩丰 |
裁判日期 |
2019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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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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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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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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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本案按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420522729.0专利权的自拍杆;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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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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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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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的,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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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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