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2-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64号。
经营者:吴昌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上诉人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  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韩  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420522729.0专利权的自拍杆;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的,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