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6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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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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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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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瑞雪 |
书记员:郭云飞 |
裁判日期 |
202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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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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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宝某五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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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鑫宝某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鑫宝某五金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角度调节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110764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鑫宝某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宝某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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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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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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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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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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