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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三村路前段。
经营者:洪志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漳州市芗城区中辉通信器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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