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泰山,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金朗社区居委会金岛苑12幢之三8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北京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西路99号1幢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石泰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善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北京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瑞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管理区大塘涌地段1号仓库之三十八。
法定代表人:蒙石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泰山、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欧瑞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铭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泰山、硕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硕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善旺,欧瑞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泰山、硕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涡轮空腔”技术特征。(一)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件具有涉案专利“涡轮容腔”的结构特征。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21】段第1至3行的记载,涡轮旋转出水件由顶盖7和类似于碗状的中空底盖8配合安装后形成有涡轮容腔,于顶盖的中心设有一个导水进口9并面向前盖,于顶盖的顶部外侧设有两个导水出口10。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件同样包括有顶盖和类似于碗状的中空底盖,顶盖中心设有一个导水进口并面向前盖,于顶盖的顶部外侧设有两个导水出口。可见,两者的结构特征相同。其次,被诉侵权产品出水件安装于前盖与叶轮之间,与涉案专利零部件的安装关系也相同。(二)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件具有涉案专利“涡轮容腔”的技术效果。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12】段的记载,在水泵内增设有涡轮旋转出水件,令叶轮带出的水形成涡轮旋转后出水,出水时集中,且出水力度大,更无水花飞溅现象。被诉侵权产品出水件通过在叶轮腔体两侧设置弧形隔板以及垂直出水通道,达到了出水力度加大以及无水花飞溅的技术效果。
欧瑞铭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涡轮旋转出水件及涡轮容腔的技术特征,涡轮容腔的具体结构如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2-图6所示。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涉案专利中涡轮容腔的技术特征,同时亦不存在涉案专利中涡轮旋转出水件的技术特征。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泰山、硕泰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欧瑞铭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石泰山专利号ZL20132036××××.X、名称为“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2.赔偿石泰山、硕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石泰山是专利号ZL20132036××××.X,名称为“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显示,该专利年费已于2018年6月19日进行缴纳。石泰山于2017年1月20日与硕泰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约定石泰山将涉案专利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硕泰公司使用,许可费为无偿许可,许可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至专利权有效期截止。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8月6日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显示,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审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了第407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0791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石泰山、硕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内容具体为:1.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内设有的电机、由电机驱动的叶轮、前盖、设于前盖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于涡轮容腔的中心设有导水进口,于涡轮容腔顶部的外侧设有导水出口。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水进口设于涡轮旋转出水件的顶部并面向前盖,涡轮容腔的底部为面向叶轮并实现入水和出水的开口,开口的尺寸大于导水进水的尺寸。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记载:“……传统的水泵由于在结构和原理上的局限性,一般都是在叶轮的带动下令水实现旋转,旋转后的水在叶轮的作用下进入到水泵的出水腔体内,然后由出水腔体直接从水泵的出水口处喷出。由于现有技术的水泵的前盖是具有出水和进水的功能,水泵的出水腔体就直接设在前盖的下方,没有任何的零部件加以辅助或引导。此种结构的水泵的弊端在于出水时不集中,出水的力度也不够大,而且出水时还会出现水花飞溅的现象”;说明书发明内容【000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中水泵所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新型的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在该水泵内增设有一涡轮旋转出水件,令叶轮带出的水形成涡轮旋转后出水,出水时集中,且出水力度大,更无水花飞溅的现象”;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21】段记载:“……从前盖的进水口进水后,经导水进口和开口进入叶轮的容腔,叶轮旋转后形成的涡轮旋转水从开口进入到涡轮容腔内,水在涡轮容腔形成涡轮旋转后从导水出口导出,并从前盖的出水口喷出”。
(2018)粤江江门第10020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硕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锦于2018年4月3日上午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座建筑物,该建筑物进门停车场可见有关“科技园”字样,对面马路的建筑物上有“青柯卫浴城第一座”的字样,相邻的一幢建筑物上方有“松郎科技”的招牌。来到该建筑物的背面一楼,有一名黎姓男子接待了杨延锦,并带杨延锦进入该建筑四楼标有“A403B-406”字样的办公室内。该黎姓男子带杨延锦参观了该办公室后面的产品陈列室,并打开靠近产品陈列室和办公室的一扇门说其生产车间就在这里,随后马上关上该生产车间的门。进入该办公室后面的产品陈列室,该房间中摆放一个装有水的浴缸,浴缸上连接着水泵,在桌子上有许多水泵零部件,该黎姓男子给杨延锦看了其预先订购的有关货物。杨延锦询问是否有产品宣传资料,该黎姓男子表示没有。杨延锦在现场支付了人民币现金2000元整后,在现场取得有关货物,并取得名片一张、编号为7039581的收据一张和名为“SAMPLELIST”的销售单一张。上述名片显示的姓名为“黎人旺”,职务为总经理,公司名称为欧瑞铭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青柯街松郎科技A座4楼,名片背面表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无管道冲浪水泵等卫浴配件产品。上述编号为7039581的收据显示,时间为2018年4月3日,费用内容为“样品费”,金额2000元,盖有欧瑞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上述名为“SAMPLELIST”的单据显示,货物为水泵及相关配件产品,总价2000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4月3日/4日,供应商为“欧瑞铭五金”,盖有欧瑞铭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买方名称显示为“泰国维特江门采购部”。欧瑞铭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该公证书中的办公室地址为欧瑞铭公司的经营场所。
(2018)粤江江门第2506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6日,硕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网址为www.fsouruiming.com的网站,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网页下方版权项显示为欧瑞铭公司,“联系我们”项内显示的也是欧瑞铭公司信息。在“产品中心”栏目中,显示有多个型号水泵产品,包括产品图片和产品参数、图纸等信息,其中包含“ORM-A01-9001无管道按摩泵”产品。
原审当庭拆封(2018)粤江江门第10020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物,其中产品上标注型号为“ORM-A01-9001”的水泵是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该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内设有的电机、由电机驱动的叶轮、前盖、设于前盖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一个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一个出水件。该出水件中心面向前盖有一中空进水口,其底部连接与叶轮大小相匹配的叶轮腔体,该叶轮腔体两侧设有弧形的隔板并在进水口两侧形成两条垂直的出水通道,该出水通道与顶部外侧面向前盖的出水口相连。叶轮腔体所在出水件的开口尺寸大于进水口的尺寸。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进行比对,石泰山、硕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欧瑞铭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出水件不同于涉案专利的“涡轮旋转出水件”,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
欧瑞铭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提出的对比文件为专利号ZL20072005××××.0,名称为“一种按摩浴缸的喷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4日。欧瑞铭公司主张在对比文件中叶轮和前盖之间也有一个出水隔离体,该出水隔离体有旋转状的容腔,也存在导水的进口。欧瑞铭公司确认对比文件中的出水隔离体没有体现导水的出口,且上下口是等大的。
石泰山、硕泰公司主张法定赔偿,请求法院考虑如下因素:1.欧瑞铭公司有侵权的恶意。石泰山、硕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求职人员登记表、离职(调动)交接与知会单、员工辞职申请书、2017年5月员工考勤表、保密协议、江门市蓬江区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案外人黎人旺在2013年在硕泰公司处入职,并于2017年5月底辞职;2.硕泰公司对专利产品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投入。石泰山、硕泰公司提交了硕泰公司的官方网站的页面打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网页内容显示硕泰公司2011年初全新推出了首款卫浴行业颠覆性产品-无管道系列按摩泵。石泰山、硕泰公司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和代理费,提交了金额为1200元公证费发票和43元的照片打印耗材费发票,未提交代理费用的证据。
欧瑞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案外人黎人旺是欧瑞铭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务电机技术研究、家用电器技术研究;加工、制造、销售电机、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卫浴,厨具及卫生洁具,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产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经无效程序,第40791号无效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石泰山、硕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要求1-3中的权利要求2和3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石泰山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硕泰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石泰山、硕泰公司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欧瑞铭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诉请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三)欧瑞铭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四)若构成侵权,欧瑞铭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欧瑞铭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2018)粤江江门第1002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硕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欧瑞铭公司经营场所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所获收据、销售单等单据上有欧瑞铭公司的印章,公证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黎人旺是欧瑞铭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故欧瑞铭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018)粤江江门第25067号公证书载明,网址为www.fsouruiming.com的网站,网页下方版权项显示为欧瑞铭公司,“联系我们”项内显示的也是欧瑞铭公司信息,故该网站系欧瑞铭公司所经营。在“产品中心”栏目中,显示有型号为“ORM-A01-9001无管道按摩泵”的水泵产品,包括产品图片和产品参数、图纸等信息,该型号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故欧瑞铭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至于制造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显示生产厂商信息,但是其上标注的型号与欧瑞铭公司公司网站上显示的一致,且根据(2018)粤江江门第1002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欧瑞铭公司股东黎人旺在介绍时有提及生产车间,欧瑞铭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含加工、制造电机、家用电器,且欧瑞铭公司未就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进行举证,故被诉侵权产品系欧瑞铭公司所制造。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的问题。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原审法院仅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权利要求1已被宣告无效,但权利要求2、3均有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内容,故权利要求1所涉技术特征亦在石泰山、硕泰公司主张的保护范围之内。即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内容为: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内设有的电机、由电机驱动的叶轮、前盖、设于前盖上的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的泵体内设有位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涡轮旋转出水件。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于涡轮容腔的中心设有导水进口,于涡轮容腔顶部的外侧设有导水出口。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出水件是否就是权利要求2中所涉的“涡轮旋转出水件”。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出水件通过在叶轮腔体两侧设置弧形隔板以及垂直出水通道,达到了出水力度加大以及无水花飞溅的技术效果。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出水件上的导水出口到叶轮之间并无容纳水旋转的空腔,水从导水进口进入后,即在叶轮的带动下进行旋转,随即在叶轮两侧的隔板压迫下,进入垂直出水通道。涉案专利说明书可见涡轮空腔的作用在于,水由叶轮的旋转力从开口带入涡轮容腔内,在涡轮容腔形成涡轮旋转后喷出。涡轮容腔是一个容纳由叶轮旋转力带动的水进行涡轮旋转的独立空间,其与叶轮所在的腔体不同,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件不具有涡轮容腔的技术特征。进而,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鉴于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亦不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关于欧瑞铭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欧瑞铭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为专利号ZL20072005××××.0、名称“一种按摩浴缸的喷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4日。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符合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文件的条件,但是欧瑞铭公司确认对比文件中的出水隔离体没有体现导水的出口,且上下口是等大的,即该对比文件缺少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故欧瑞铭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石泰山、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石泰山、硕泰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庭审中,石泰山、硕泰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放弃原审中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具体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涡轮容腔”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中的涡轮旋转出水件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所述的涡轮旋转出水件设有涡轮容腔,于涡轮容腔的中心设有导水进口,于涡轮容腔顶部的外侧设有导水出口。就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而言,涡轮旋转出水件是水泵泵体内设于叶轮和前盖之间的一个部件,而涡轮容腔则是该涡轮旋转出水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0021】段中关于涡轮旋转出水件的记载,权利要求2中涡轮旋转出水件的涡轮容腔是指由顶盖与类似于碗状的中空底盖配合安装后形成的空腔,其中在顶盖的中心设有面向前盖的导水进口,在顶盖的顶部外侧设有导水出口,在中空底盖的底部设有面向叶轮的开口。这样,水流从前盖进水后,经导水进口和开口,进入叶轮容腔,在叶轮的旋转带动下,形成的涡轮旋转水从开口进入到涡轮容腔内,水流在涡轮容腔形成涡轮旋转后从导水出口喷出。
被诉侵权产品叶轮和前盖之间的灰色部件系出水件,该出水件包括顶盖和侧壁,在顶盖和侧壁围成的腔体内有两块弧形隔板,两块弧形隔板交接处留有垂直导水通道,垂直导水通道与其侧面白色部件配合安装,可让水流在叶轮旋转时从垂直导水通道导出,达到能使水集中、集中后的出水力度增大的技术效果。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两块弧形隔板将顶盖和侧壁围成的腔体空间大面积压缩,使得出水件上的导水进口到叶轮之间并无容纳水旋转的空腔,水从导水进口进入后,即在叶轮的带动下进行旋转,随即在叶轮两侧的弧形隔板压迫下,进入垂直导水通道导出。这与涉案专利中水在叶轮带动下形成的涡轮旋转水由开口进入涡轮容腔,在涡轮容腔旋转后从导水出口导出不同。同时,涉案专利的涡轮容腔系与叶轮容腔不同的带有开口的独立空间,被诉侵权产品的出水件不具有该独立空间,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涡轮容腔”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2记载的“涡轮容腔”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故被诉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欧瑞铭公司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石泰山、硕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石泰山、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刘晴
裁判要点
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9号
|
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于志涛、崔 宁
|
|
法官助理:宋 磊
|
书记员:刘 晴
|
裁判日期
|
2019年12月14日
|
涉案专利
|
“一种涡轮旋转出水的水泵”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36××××.X)
|
关键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缺少特征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泰山、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瑞铭电器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石泰山、江门市蓬江区硕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问题
|
权利要求的解释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问题
|
裁判观点
|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