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坑科某硅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振兴路六号B栋二楼。
经营者:许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东坑科某硅胶制品厂(以下简称科某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某制品厂以其已与盛创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某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东坑科某硅胶制品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92元,减半收取1194.46元,由东莞市东坑科某硅胶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浪
书记员郑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