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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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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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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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伟伟 |
书记员:王倩倩 |
裁判日期 |
2019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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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发明专利 (ZL2014104580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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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侵权;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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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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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准许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某某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458049.2、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200 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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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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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上诉人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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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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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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