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镭尔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莼塘东村(佳山下)10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水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GianpietroBelott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诸暨镭尔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诸暨镭尔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不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098010××××.7)保护范围的产品,今后不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落入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098010××××.7)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上诉人诸暨镭尔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前向被上诉人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如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开户名: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账号45×××13,行号104290098015);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诸暨镭尔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汤丽妮
书记员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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