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终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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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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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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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周雷 |
书记员:王文婷 |
裁判日期 |
2019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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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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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某(厦门)卫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顺源建材经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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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准许宝某(厦门)卫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决主文:一、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顺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张虎臣)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某(厦门)卫某有限公司ZL20122023105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顺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张虎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某(厦门)卫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宝某(厦门)卫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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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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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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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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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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