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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0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3650室。
法定代表人:朱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品,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525室。
法定代表人:褚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涂华琴,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品,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臣公司)、原审被告涂华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微焰公司、原审被告涂华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品到庭参加诉讼。光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二、三、五项判决,改判驳回光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光臣公司全额支付微焰公司开发SDK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主要事实和理由:1.微焰公司与光臣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为期30天的合作协议后,微焰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并不断配合光臣公司解决硬件改版等问题,由于光臣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稳定的硬件给微焰公司,造成微焰公司无法完成最终测试。同时光臣公司在不通知微焰公司的情况下违反诚信原则单方面违约,于2017年3月和第三方签订不同性质的合作协议,需要更换第三方的物联网芯片,光臣公司在技术上已经无法使用微焰公司开发的软件,因此应当由光臣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光臣公司放弃与微焰公司合作的关键问题是光臣公司与案外人杭州第九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光臣公司和微焰公司合作协议性质不同,原审判决书中对此没有记载。原审中提交的微焰公司与光臣公司硬件开发人员(胡经理)QQ聊天记录,直接证明光臣公司和第三方第九区公司合作后就无法使用微焰公司开发的控制系统,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3.微焰公司事实上已经按约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以及SDK的开发,因合同期限需要结合硬件开发和阿里云平台限制政策的实际状况,同时在光臣公司未足额支付开发费用的情况下,微焰公司在等待调试阶段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未开发完成、源码未交付。SDK开发完成后的一年时间内,在产品调试过程中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没有影响开发进度,在此过程中,微焰公司仍是光臣公司的软件开发受托人,开发工作仍在进行中,在当时阶段不涉及需要交付源码的问题。4.原审法院关于光臣公司起诉微焰公司退回软件开发费用、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认定不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光臣公司起诉微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光臣公司就微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损害事实等承担证明责任,而不应由微焰公司就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以免除自身责任。在光臣公司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由光臣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双方证据未能证明责任系微焰公司一方的情况下,以微焰公司没有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为由,酌定微焰公司、光臣公司双方均有过错,酌定双方责任的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光臣公司答辩称:1.光臣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微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本案事实清楚,微焰公司没有完成开发要求,其所开发的软件没有通过测试,没有得到使用和验收。3.《委托开发协议》解除的原因是微焰公司的违约行为。4.不同意微焰公司将未按期完成软件开发的理由归结为硬件问题,也不同意再支付额外的开发费用。微焰公司没有配合完成工作,无法实现产品测试,导致产品展会上无法演示,给光臣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光臣公司被迫寻找其他公司开发。
光臣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光臣公司与微焰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2.判令微焰公司和涂华琴返还光臣公司软件开发费4万元以及从2017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光臣公司与微焰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光臣公司委托微焰公司开发智能衣架机器人的阿里智能云接入端控制系统。光臣公司和微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双方口头约定软件开发费48,000元。上述合同中涉及的SDK,光臣公司确认微焰公司提出过由其开发,费用5,000元,之后光臣公司同意由微焰公司开发,实际亦是由微焰公司开发。2016年4月30日、6月11日、7月31日,光臣公司三次分别向涂华琴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万元、2万元、1万元,均附言软件开发费。2017年4月6日光臣公司与案外人第九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九区公司为光臣公司提供硬件产品物联网智能化解决方案。光臣公司陈述该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微焰公司提供了群名为“光诚”的微信群(成员有光臣公司施其球微信名“衣架机器人”、光臣公司股东沈颐斌、李忠及其硬件开发者胡江,微焰公司睦伟琪及其负责APP的魏晓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包括:几方就项目具体问题进行沟通;施其球催促胡江硬件尽快完成;几方就SDK问题进行沟通。2016年7月13日-20日,涉案软件与硬件进行了联调测试,但无果。2016年7月20日后,光臣公司、微焰公司未再就测试交流,光臣公司对项目开发情况表示不满。2017年4月9日,睦伟琪与胡江就调试进行了微信沟通。
微焰公司还提供如下证据:支付宝转账截图、2018年7月12日的QQ聊天记录,以证明微焰公司已将软件开发费用4万元于2016年5月至7月间分次支付给实际开发人魏晓光;光臣公司因改用氦氪WIFI模块而不能使用微焰公司开发的软件。光臣公司认为,转账截图与该案无关联性,聊天记录对象身份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审法院采纳光臣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两项证据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光臣公司、微焰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对于双方争议的SDK部分的开发义务,光臣公司主张涉案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内容包括SDK部分的开发,履行过程中微焰公司以SDK不在合同内为由提出SDK开发费用5,000元,其同意微焰公司开发,但费用部分未达成合意。根据涉案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见,SDK部分应由硬件开发者完成,故光臣公司主张SDK属于涉案合同内容,因微焰公司不开发才让胡江开发,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微焰公司主张其开发SDK费用5,000元,光臣公司确认微焰公司提出过SDK开发费用5,000元,在光臣公司同意SDK由微焰公司开发并且实际上亦由微焰公司开发的情况下,认定SDK部分开发费用为5,000元。
涉案合同虽约定微焰公司实现的功能计划在30天内完成,但是合同还约定由于项目牵涉到多方,所以项目进度无法预估,可能存在延期。且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实际履行亦已超过30天,故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实际发生了变更,现因微焰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出具的答辩状中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且在2018年5月28日第一次庭前会议中明确表示,故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解除已无争议,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即微焰公司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是否应当返还光臣公司支付的软件开发费并承担相应利息。该案中,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对于涉案项目未开发成功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光臣公司一审庭审中称软硬件调试时,通过遥控器控制硬件设备能顺利进行,通过微焰公司开发的APP控制硬件设备,没有任何响应。因此可以得知硬件开发没有问题,是微焰公司开发的APP存在问题。故微焰公司未按约履行开发义务,严重违约。微焰公司认为,其开发的APP不存在问题,微焰公司已按约完成开发任务,是硬件存在问题并多次改动,故是光臣公司的原因导致调试受阻。从微信内容可以看出光臣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一直催促其委托的硬件开发者胡江的开发进程,且涉案项目光臣公司未确认测试验收。原审法院认为通过遥控器控制硬件和通过APP控制硬件是两种不同控制路径,即便遥控器控制硬件顺利,也不能表明在APP控制系统中硬件没有问题,因此,对光臣公司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微焰公司提出APP没有问题,是硬件存在问题,但这并未得到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微焰公司提出其开发的软件已测试成功亦无证据证明,且未得到光臣公司认可,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至于涉案项目联调未成功的原因,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需接入阿里物联网智能云平台系统,使用阿里智能云控制APP实现操作控制衣架。该项目的测试需要软硬件开发者互动沟通协作,对于出现问题需要共同查找原因并确认问题点以共同寻求、商讨确认解决方案。即便其中各部分本身具备相应的功能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联调过程中特别是接口也要配合协调,以达到相互成功配合。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在联调测试未成功的情况下,在案的证据仅是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并未反映测试的具体情况,亦无光臣公司、微焰公司及硬件开发者就测试未成功的商讨交涉内容。光臣公司作为委托方,未积极组织协调软硬件开发者协作,微焰公司作为专业技术开发人员亦未积极查找原因并与光臣公司、硬件开发者互动沟通,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项目测试未成功仅仅是一方原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至于光臣公司、微焰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予以酌情确定。因此,光臣公司要求微焰公司返还预付款4万元,原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支持2万元。光臣公司关于要求微焰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涉案合同项目未开发成功存在双方原因,故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光臣公司主张涂华琴承担连带责任,因涉案合同系光臣公司与微焰公司签订并履行,涂华琴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光臣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微焰公司反诉请求光臣公司支付开发费用5,000元,原审法院基于前述理由结合SDK源码实际未交付的情况酌情支持2,5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光臣公司与微焰公司签订的涉案《委托开发协议》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二)微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光臣公司软件开发费用2万元;(三)光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微焰公司SDK开发费用2,500元。(四)驳回光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微焰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光臣公司负担400元,微焰公司负担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微焰公司负担12.5元,光臣公司负担1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具体为:(一)涉案APP未通过测试的责任主体;(二)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涉案APP未通过测试的责任主体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光臣公司委托微焰公司开发阿里智能云接入端控制系统,截至2016年7月20日,由胡江提供硬件、微焰公司提供软件的系统运行测试一直不成功。光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与胡江开发的硬件无关。微焰公司主张其配合硬件环境进行了多次软件调试,但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在于硬件问题而与软件无关。上述测试发生在光臣公司与第九区公司签订协议并更换物理芯片之前,因此微焰公司开发的软件测试不成功的原因与光臣公司委托第九区公司开发新软件无关。根据《委托开发协议》,微焰公司负责开发软件,但其没有按约完成测试,无法达到《委托开发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微焰公司和光臣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如何验收以及交付和验收条件,而微焰公司与光臣公司进行的测试即以交付验收为目的。对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光臣公司和微焰公司各执一词,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完全由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因此,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异议。由于测试不成功的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光臣公司已经支付给微焰公司开发费用4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微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过错,酌定赔偿光臣公司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SDK的开发费用,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SDK由微焰公司开发,开发费用为5,000元,微焰公司投入开发并已完成,但由于微焰公司未交付SDK源码,原审法院酌定光臣公司支付给微焰公司SDK开发费用2,500元,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微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由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周蓉蓉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7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为;合同解除;民事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涂华琴。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委托开发协议》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二)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2万元;(三)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SDK开发费用人民币2,500元。(四)驳回上海光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上海微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法律问题

合同解除的后果

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对于测试不成功的原因,光臣公司和微焰公司各执一词,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另一方的过错所导致,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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