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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盛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7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市盛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
法定代表人:覃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琴,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铜仁市盛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铭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盛某铭城公司向本院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至开庭前三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准予缓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盛某铭城公司缓缴诉讼费611094元至2019年7月13日。但盛某铭城公司逾期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仁市盛某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葛洪涛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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