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竹海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鲁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灿,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宏翊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H1384(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
上诉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宏翊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称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为妥善解决纠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1.7元,减半收取2530.85元,由上诉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立超
书记员朱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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