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8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7层。
法定代表人:林志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该公司职工。
一审被告: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惠好路8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翁加乐。
一审被告: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惠好路8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加乐。
一审被告: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翁建山。
一审被告: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一审被告: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1号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翁国亮。
一审被告:翁国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一审被告:翁木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一审被告:翁加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一审被告:刘兰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一审被告:翁清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闽侯支行)、一审被告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建康力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海峡国际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翁国亮、翁木英、翁加乐、刘兰英、翁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某公司因被上诉人建行闽侯支行承诺,不再向其主张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而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丽丹
书记员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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