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沛,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张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大信托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待差额补足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故申请撤回对刘某和张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光大信托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光大信托公司向刘某主张差额补足义务,但目前该差额补足条件尚未成就,待差额补足条件成就或出现新的事实时,可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739元,减半收取146869.5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39元,减半收取146869.5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晋琪
书记员张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