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某支行。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某区城关镇生格村。
负责人:程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纳金路35号。
负责人:吴本胜,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政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功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楼13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某支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健、马功云、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藏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4月26日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寄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91714.9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上述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玲
书记员郑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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