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6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金通大厦**层**座。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章,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附**号1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77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4月30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苟振伟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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