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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东,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文,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东,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毛艳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问,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敏,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某、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五个问题:一、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三、案涉股权转让款是否应当减掉“对胡敏的还款责任”对应的数额;四、一审开庭相关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程序规定;五、程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对案涉钱某某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前三个焦点问题涉及到本案纠纷所涉债权是否已在(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53号案件中解决、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如若认定有效是否应当扣减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胡敏的还款责任对应的数额等基本事实。本案中,一审法院已依法向钱某某、程某某发出应诉通知,两主体未参加一审庭审活动,导致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上述基本事实没有审理。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度的规定以及各审级法院审理重点的相应法理和规定,由一审法院查清上述案件基本事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钱某某、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伦军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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