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桥南里甲**号。
法定代表人:郑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创伟业投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桥南里甲**号5号。
法定代表人:刘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桥南里甲**号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商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路**号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茂华牧进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号楼**座**区**室区502室。
法定代表人:初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六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桥南里**号楼里桥南里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如,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创伟
业投资公司、北京天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茂华牧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六里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
经审查,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减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该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1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3月25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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