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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港尾镇卓径大道**号太武城**期**幢**室。
法定代表人:余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晓萍,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4元,减半收取228002元,由漳州市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576元,周某某负担604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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