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立天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明水街道唐某中心**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郑廷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青,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宝,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号**号楼**室,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忠,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章某立天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审查期间,章某立天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章某立天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某立天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立天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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