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泓,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超,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核减47190308元土地出让金,因此,案涉土地上因安置房面积增加提高容积率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核减,是本案基本事实。原审查明,环球公司对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调容告知书》《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分别予以签收且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并未就补缴土地出让金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原审法院推定环球公司接受《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公示》的内容,并判决环球公司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328123367元,未查明案涉土地上安置房增加的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核减以及如何核减,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5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培培
书记员叶和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