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v>
法定代表人:陈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长富贰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461。
法定代表人:刘锦州,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时代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汇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长富贰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华能时代公司、生活汇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能时代公司、生活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赛敏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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