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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v>
法定代表人:陈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长富贰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461。
法定代表人:刘锦州,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时代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汇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长富贰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审查期间,华能时代公司、生活汇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能时代公司、生活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赛敏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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