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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赵生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公航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兴隆山路南段**瑞岭国际**楼公航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瞿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新宁路**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公航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延缓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本院未予准许。后上诉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丁广宇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柏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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