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谢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黎世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嵩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德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黎世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审被告:袁慎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审第三人:贵州川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唐家寨)。
法定代表人:刘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黎世军、袁慎明,原审第三人贵州川主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作出(2018)黔民初12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上诉人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签收该文书。经查,上诉人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仁市川主科技助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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