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园园,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健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关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和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周志忠、周强、安顺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苑公司)、贵州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公司)、孔祥标、张关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理由如下:
一、2011年11月4日形成的《贵州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书》确认了安瑞公司的全部股东,本案系登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但未向实际投资人付清转让款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应一次性解决为宜。除本案王和外,是否还有其他实际投资人基于本案股权转让提起了诉讼,尚需要进一步查实,追加其他实际投资人参加诉讼,有助于全面、彻底解决本案及其他相关争议。
二、张关云、孔祥标的登记持股比例分别为28%和72%,二人均认可其分别代持了部分实际投资人的股份,二人具体如何代持及代持比例是多少,直接影响二人向其他隐名股东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和范围。因此,本案在追加其他实际投资人为当事人的前提下,一方面需查清张关云、孔祥标分别代持的股份是否指向明确的实际投资人,以区分张关云、孔祥标各自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另一方面需查清张关云、孔祥标是否已向其他实际投资人给付了股权转让款及付款的具体数额。
三、(2014)黔高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瑞公司、孔祥标、苏某某、周志忠和周强等还需向张关云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共计3900万元(包括律师费);(2017)黔民初61号判决书认定苏某某、周志忠仍欠孔祥标股权转让款6420万元(包括违约金)。前述调解书中的3900万元并未明确张关云是否放弃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律师费的数额。另外,张关云、孔祥标及王和均认可收到了股权受让方部分股权转让款,但具体数额均不清楚,各方对此均有举证能力。同时,股权受让方是否还向其他实际投资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亦有必要一并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97.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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