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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宁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0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振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宁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长青巷**
负责人:李志群,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富鹏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北三环路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瑞富,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一审被告:蒋秀梅,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山区。
上诉人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宁市支行、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富鹏木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瑞富、一审被告蒋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16日向上诉人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博
书记员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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