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明,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诺,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华某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236号101室(德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华某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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