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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德盛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潇虹,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盛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西路**号第**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德盛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勇健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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